
古物事務監督現時由發展局局長擔任 ,可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宣佈個別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因其歷史重要性)為法定古蹟。
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於2008年4月25日成立,隸屬於發展局,為發展局局長提供專責支援,以便推行文物保育政策,並經常檢討政策、推展一系列文物保育措施,以及擔任本港和海外的聯絡人。
古物及古蹟條例 (香港法例第五十三章) 於一九七六年實施,以確保本港最具價值的文物獲得適當的保護。假如閣下想獲取更多關於該條例的資料,請由此進入律政司提供的「電子版香港法例」。
古物古蹟辦事處 (古蹟辦)於古物及古蹟條例於一九七六年實施時成立。古蹟辦負責執行古物事務監督的行政工作,及向古物諮詢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和行政上的支援。
古物諮詢委員會 (古諮會) 於古物及古蹟條例於一九七六年實施時成立。古諮會是一個法定組織,委員都是各有關領域的專門人才。委員會就古物古蹟事宜,向古物事務監督提供建議。
香港的文物保育方式以單棟建築物作為單位。《古物與古蹟條例》是本港唯一一套與文物保育直接相關的法律。該條例僅以「宣佈古蹟」或「宣佈暫定古蹟」這一途徑為文物提供法律保護,具體而言,獲「宣布為古蹟、歷史建築物、考古或古生物地點或構築物的地方、建築物、地點或構築物」(第2條)將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只有具有「高門檻」和「無可爭議的遺產意義」的建築物才能被宣佈為古蹟。實際上,歷史建築評級機制僅是一項行政措施,並不提供法律保護。
歷史建築等級
一級:具特別重要價值而可能的話須盡一切努力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二級:具特別價值而須有選擇性地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三級:具若干價值,並宜於以某種形式予以保存的建築物;如保存並不可行則可以考慮其他方法。
根據古諮會在2014年文物保育政策檢討報告中總結的建議(AAB 2014c),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在2008年成立以來,實施了一系列的保育遺產措施,工作內容包括:
自工務科發布技術通告(工程)第6/2009號「基本工程項目的遺產影響評估機制」以來,為新的基本工程項目進行文物影響評估
自2008年以來,在政府擁有的歷史建築中推行活化歷史建築夥伴計劃
推展文物保育及活化項目,例如中央警署(後稱中區警署)(2007-2018)和荷李活道前已婚警察宿舍(2010-2014)
根據具體情況,為保護私人歷史建築提供經濟誘因,例如:景賢里的案例
協助私有的獲評級歷史建築進行維修,自2008年起,政府以資助計劃協助私人業主,就其已評級的歷史建築進行修葺和定期保養工程
在2016年成立保育歷史建築基金,除涵蓋政府現有的歷史建築保育措施和活動外,亦為公眾教育、社區參與及宣傳活動和學術研究提供補助。基金在2017年推出針對保育歷史建築的「公眾參與項目」及「主題研究」兩項嶄新資助計劃
以單棟建築物為本的方式不能為以建築群和整體地景呈現的遺產提供適切的保護
歷史建築評級制度並不提供法律保護
以單棟建築物為本的紀錄系統似乎過分強調建築物在實體層面的意義,忽略了其社會層面的意義
香港尚缺一個能統籌所有保育相關層面的遺產保護機構
雖然現時並不缺乏申請保育活動資助的渠道,但用於修復和維護建築物的資金來源有限,且局限於單棟建築物
工業遺產的價值可能被廣大公眾所忽視。